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申报推荐(暂行)办法
(讨论稿)
为加快建设一支适应素质教育和创新人才培养的教师队伍,推动我校教育卫生事业科学发展,根据省市有关职改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评聘办法。
一、推荐原则
学校严格按照上级人事部门的文件要求进行申报推荐。按照“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的推荐办法和分级负责制的要求进行工作。
二、申报条件
符合上级职改文件精神。
三、推荐程序和办法
1、个人申报:召开专业技术人员会议传达有关职改政策和任职条件。符合任职条件者,个人申报,学校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查。
2、公开展示: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学校将所有申报人提供的参评材料、证件等统一公开展示,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
3、个人述职,民主评议:评议一般采用书面测评,即百分制的办法:①群众评议:申报人将自己任现职以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在本专业学术技术的成绩及政治思想表现、业务能力、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述职,申报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向所在支部全体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述职,专业技术人员对申报人进行民主评议;申报晋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向学校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述职,专业技术人员对申报人进行民主评议;②专家组评议:由学校主系列业务处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代表组成专家组,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表现、学术技术水平和业绩能力进行评议;③职改领导小组评议:学校职改领导小组根据个人述职、申报材料,对申报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评议。
4、定量考核:抽调专家组成员分别对申报者学历、年限、业绩材料、教学(医疗)质量、教学(医疗)工作量、担任班主任等情况进行量化打分。
5、确定拟推荐人选:群众评议(占10%)、专家组评议(占15%)、职改领导小组评议(占20%)、定量考核(占55%)四项分值,共计100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出名次,按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等额确定拟推荐人员名单,报学校职改领导小组最后审定。
6、公示:将拟推荐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在推荐和公示过程中,学校纪委全程参与,设立举报箱,接受全校专业技术人员监督。发现申报人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或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延迟相应年限
1、教学事故责任者,按一、二、三等级分别延迟3年、2年、1年;
2、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3年;
3、医疗差错责任者延迟1年;
4、违反学校和医院的规章制度者,学校视其情节决定是否延迟或取消资格;
5、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间内,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
6、省人社、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1:教育系列定量考核标准
附件2:各系列适用的申报人员范围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附件1:
教育系列定量考核标准
1、学历4分:博士研究生4分,硕士研究生3分,本科、大普2分,专科1分。(取得第二学历者必须满两年)。
2、学位4分:博士4分,硕士3分,学士2分。
3、现职年限6分:0.5分/年。自市职改办批准聘任的下个月起计算。
4、专业年限5分:0.2分/年。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自上班的下个月起计算;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自取得本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下个月起计算。
5、考勤3分:任现职期间,事假累计超过一年扣3分,同时扣现职年限和专业年限分;累计在一个月以上9个月之内者,每个月扣0.3分;病假所扣分数按事假标准减半;旷工(教)一天扣1分。
6、评先5分:省部级先进3分;省级拔尖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2.5分;地厅级先进、拔尖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2分;校级名师、名医、学科带头人1.5分;校级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党员1分。以上先进指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综合表彰,其中党委(政府)职能部门授予的,按下一级(党委)政府对待;单项表彰按上述标准1/3计。
本人在教育、教学技能竞赛或相关专业技能竞赛或评比中,获得校级以上奖励。省级一等2分、二等1分、三等0.5分;市、厅级一等0.4分、二等0.3分、三等0.2分;校级一等0.3分,二等0.2分,三等0.1分。
所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体在专业竞赛或作品评比中获得厅级三等以上奖励,本人被评为优秀辅导教师。省级一等1.5分、二等0.5分、三等0.3分;厅级一等0.3分、二等0.2分、三等0.1分。
校级优秀辅导员、优秀班主任0.3分/次。
以上荣誉每年取最高一次奖项计分。
7、兼职班主任3分:兼职一个班0.4分/年,同时兼任两个班0.6分/年。每年不超过0.6分。
8、论文10分: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书面收录的论文4分/篇;被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书面收录的论文3分/篇。国家级及核心期刊0.6分/篇,一般CN期刊0.4分/篇。获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另加分:一等奖0.8分,二等奖0.5分,三等奖0.2分。合著作者第一名计相应分70%,第二名计相应分30%。论文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等;个案报道、综述、科普性文章和篇幅短小的论文(少于1500字)不计分。
9、论著5分:省级以上统编或规划教材及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第一主编3分/部,其它主编2分/部,副主编1分/部,编委(编者)0.6分/部。申报正高级学术著作8万字、教材6万字、译著12万字以上/部;申报副高级学术著作、教材4万字以上/部,译著10万字以上/部;申报中级1万字以上/部。论著不含论文汇编、习题集、学习指导、实验指导、手册类、诊疗常规等。
10、项目、奖励15分:
(1)项目:
①完成科研、教研、工程项目,并通过鉴定或结项验收。不资助国家级6分/项,省部级5分/项,市厅级2分/项,校级1分/项;资助者按不资助的150%计(同一项目取最高级别计)。
②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国家级6分/项,省级4分/项,校级1分/项。
(2)奖励:
科技成果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教学成果奖:国家级一等奖9分/项,二等奖8分/项,三等奖7分/项;省、部级一等奖7分/项,二等奖6分/项,三等奖5分/项;市、厅级一等奖5分/项,二等奖3分/项,三等奖1分/项。
(3)专利:中国发明专利5分/项,中国实用新型专利3分/项,中国外观设计专利1分/项。
(4)新药:5分/项。
计分办法:主持人计相应分的30%,第二名、第三名各计相应分的20%,第四、五名各计相应分的10%,第六、七名各计相应分的5%。
11、教学工作量25分:专职教师:①专业课教师学年均完成200学时及以上者10分,超过200学时者,年均每超30学时加1分。②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学年均完成220学时及以上者10分,超过220学时者,年均每超30学时加1分。完不成基本教学工作量者,不得申报晋升教育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兼职教师的工作量及超学时量均按专职教师的1/2计算;任中层干部的兼职教师按1/3计算;学校领导按1/4计算。
12、教学质量15分:优秀15分,良好12分,一般9分,各专业组最后一名5分。
说明:
1、各项得分均满分封顶。
2、几个时间界定:
教学工作量和教学质量原则上自申报评聘的当年8月20日向前推算5学年。
任现职年限、专业年限下限计算到评聘的当年9月底,满三个月不足九个月者按半年计。
考勤、班主任在量化计分时,计算起始时间为2006年9月1日;在2006年8月31日之前担任班主任的时间只作为审查申报资格的依据之一。
业绩材料(包括论文、论著、成果、评先等)计算时间为任现职至学校公开展示材料结束之日,且均为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
3、成果、奖励须有证书、鉴定材料或正式文件;同一课题的成果奖励、项目课题、著作和教材不重复计算;非政府部门颁发的奖励和荣誉不量化计分。
4、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教育系列讲师职务时须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
5、国家级期刊: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期刊;
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最新公布的期刊;
6、女工独生子女产假,公派如进修、下乡、整学期在附院工作等期间,教学工作量及教学质量不计入基数。
7、以考代评人员及已取得资格的未聘人员按下一级职务参加竞聘,被推荐者方可受聘。
8、校本部其它系列参照执行。不易量化的业务工作质量,由学校职改领导小组和专家组评议打分计入。计算办法:领导小组均分加专家组均分除以2 。
附件2:
各系列适用的申报人员范围
一、高校教师系列:适用于全省各类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
二、研究系列:
1、社会科学研究:适用于在全省社会科学研究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自然科学研究:适用于在全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档案系列:适用于企、事业单位中现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图书资料系列: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图书资料单位和部门中从事图书资料的搜集、整理、借阅、典藏、参考咨询、信息服务、技术开发、研究与辅导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经济系列:适用于企、事业单位中现从事经济管理和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统计系列:适用于企、事业单位中现从事统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会计系列:适用于企、事业单位中现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八、审计系列:适用于企、事业单位中现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九、出版系列:适用于经国家和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正式出版社、期刊社和史志办从事编辑、技术编辑、校对工作的人员。
十、工程系列: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现职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一、群众文化系列:适用于各类群众文化单位和在其它企、业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中专职从事群众文化研究、组织群众开展各种文化活动活动,向群众传播文化知识、技能辅导群众进行业余创作、发明、对群众文化工作进行专业技术管理、指导等工作的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二、卫生系列:适用于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药品监督、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的机构中现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